一、生活垃圾渗滤液浓缩物难以有效处理,造成二次环境风险
生活垃圾渗滤液深度处理系统主要采用膜工艺。由于膜的特性,在拦截垃圾渗滤液中的主要污染物时,会产生清水,也会产生浓缩液。一般来说,渗滤液处理产生的浓缩液约为渗滤液处理量的40%。由于催化氧化、蒸发结晶等浓缩液分离处理技术和水平不成熟,虽然有浓缩液高级氧化工艺和浸没燃烧蒸发工艺的应用案例,但经济适用性较差,效果稳定性有待进一步检验。因此,许多填埋场往往采用回流至调节池进行循环处理或直接回灌填埋场的方法,造成填埋场污染物的死循环,造成二次环境风险。
垃圾填埋场中的污染物不断累积,影响了原有渗滤液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和效率。对于垃圾填埋场处理设施,浓缩液中的高浓度盐一直在处理设施中积累,导致渗滤液电导率增加,影响渗滤液处理生化段的微生物活性,导致渗滤液处理设施完全失效。同时,深度处理压力增大,导致膜系统产水量不断降低。对于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浓缩液中的盐会转移到焚烧灰中,这将大大增加焚烧灰处理和利用的难度,也会导致炉排和烟气处理设备腐蚀等严重问题。二是填埋场长期回灌存在环境安全隐患。浓缩液回灌填埋场,导致填埋场液位上升、填埋场不稳定、溃坝等安全隐患。同时,在液位上升后,现有的防渗措施面临渗滤液泄漏的风险,严重影响城市的稳定安全运行。
二、现行标准体系“一刀切”,使得渗滤液难以达标排放到管网中
1、目前渗滤液排放标准不统一
生活垃圾进入焚烧厂产生的渗滤液允许达标纳管排放,生活垃圾进入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不允许达标纳管排放。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生活垃圾渗滤液经过一定程度的处理后,可在污水处理厂进行再处理。过去,中国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渗滤液可以进入城市污水管网,在预处理达到管道接收标准后,由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实施以来,明确规定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自行处理生活垃圾渗滤液。要求垃圾渗滤液不得进入市政污水管网,由污水处理厂处理。但如果可能,生活垃圾焚烧厂产生的渗滤液允许达标纳管排放,来源统一的渗滤液排放标准不一致。
2、生活垃圾焚烧厂渗滤液难以纳管排放
我国生活垃圾焚烧厂渗滤液排放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虽然该标准允许生活垃圾渗滤液进入污水处理厂,但规定了更严格的限制,如污水处理厂应设置渗滤液专用调节池。大多数污水处理厂没有按照标准建造单独的调节池,导致大多数焚烧厂都需要建造自己的渗滤液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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