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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现行垃圾渗滤液处理相关标准和政策要求

2022-08-24

  1、渗滤液处理相关规划政策

  我国渗滤液专项政策法规相对较少,主要存在于相关规划文件中。2012年8月30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要求到2015年底,我国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配套建设率达到100%。2016年,国务院发布了《“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加强垃圾渗滤液的处理处置,向社会公开垃圾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同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其中提出“渗滤液处理设施应与垃圾处理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可考虑与当地污水处理厂协同处置”。2016年,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强对垃圾焚烧过程中烟气污染物、臭气、飞灰、渗滤液产生和排放的监管,控制二次污染。2021年5月,国家发改委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了《“十四五”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提出完善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

  2、渗滤液处理相关标准规范

  目前,渗滤液排放标准文件主要包括《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规定现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经处理达到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后,方可直接排放,填埋场渗滤液不得排入污水处理厂。各标准对渗滤液处理的相关规定如下:

  (1)《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所有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自行处理生活垃圾渗滤液,并执行规定的水污染排放质量浓度限值。

  (2)《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规定,生活垃圾渗滤液和洗车废水由生活垃圾焚烧厂收集处理,或送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处理。处理后满足GB 16889-2008表2的要求,方可直接排放。

  通过污水管网或封闭式运输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二级处理的,应满足以下重要条件: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每天处理的生活垃圾渗滤液和洗车废水总量不超过污水处理能力的0.5%。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设生活垃圾渗滤液和洗车废水专用调节池,均匀注入生化处理单元。

  此外,2008年至201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先后发布了一系列技术规范:《生活垃圾渗滤液碟管式反渗透处理设备》《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技术规范》《生活垃圾渗沥液卷式反渗透设备》《生活垃圾渗沥液厌氧反应器》《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等,对垃圾渗滤液处理技术路线和设备进行了规范和指导。